近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公开征求对<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修订征求意见稿)>意见的公告》,拟对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(2020年本)进行修订。
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。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(下称《目录》)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,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。《目录》分为两部分: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,包括现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与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》;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,即根据西部各省(区、市)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,分省列举,仅在相应省份适用。《目录》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,与西部大开发财税、金融、投资、土地、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,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。
在《目录》(2020年本)中,鼓励西藏自治区发展饮料制造、特色饮品加工、饮料批发零售、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、天然饮用水(矿泉水)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)发展饮料生产等饮料及相关产业。
《目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在2020年本基础上大幅扩展了饮料及相关产业鼓励发展的范围,包括:鼓励贵州省发展天然饮用水、矿泉水开发生产,鼓励云南省发展植物蛋白饮料、咖啡饮料生产加工与饮食品外包装生产加工,鼓励西藏自治区发展饮料制造、特色饮品加工、瓶(罐)装饮用水生产加工、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、饮料批发零售,鼓励青海省发展天然饮用水(矿泉水),鼓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食品、饮料生产及配套包装生产,鼓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)发展农林牧渔草产品开发、生产和加工(含饮料),鼓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茶饮原料(超微茶粉、民族饮品打油茶)生产等产业。
近五年来,我国饮料行业总产量中,西部地区占比持续下降。但随着此次《目录》的修订,必将对饮料及相关产业带来显著利好。在微观层面,可有效降低饮料及相关行业企业税负、减轻投资压力,促进企业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;在中观层面,可促进西部地区饮料及相关产业优化升级,促进创新开发特色饮料产品,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;在宏观层面,可推动西部地区饮料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,助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。
借助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的修订,结合西部地区特色资源禀赋,必将促动饮料及相关产业有序向西转移,帮助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,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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